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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19年10月8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仙人岛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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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0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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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776053

传 真:0417-6776053

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 编: 115225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辽宁文明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1000吨塑料袋项目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辽宁文明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赁厂房位于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中小企业园,总建筑面积为6599.6平方米,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共建成制袋生产线35条,一期将建6条生产线,可年产1886t/a塑料袋;二期建成后达到35条生产线,产能11000t/a塑料袋。每条生产线包括:混料机、吹膜机、印刷机以及制袋机各1台。项目总投资为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5万元。

(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吹膜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食堂烟气,吹膜和印刷工序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UV光解”装置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限值要求;食堂烟气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吹膜和印刷工序产生未捕集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中各类污染物浓度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限值要求,满足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

3、噪声

噪声主要来自混料机、制袋机、吹膜机、印刷机、空压机、破碎机等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废印刷版、含油墨废抹布、废油抹布、废机油以及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线,废油墨桶、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或供应商回收,一般工业固废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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