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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0年3月10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仙人岛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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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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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776053

传 真:0417-6776053

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管委会

邮 编: 115225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3×4万吨/年高阻隔、多功能聚酯薄膜(BOPET)项目

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内

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内。占地面积68707.36m2,建筑面积53888.97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套4万吨/年高阻隔多功能聚脂薄膜装置,包含BOPET拉膜生产装置、燃气热媒炉及相关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为8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5万元。

(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营口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组织废气主要有熔融挤出、造粒和涂布废气、破碎系统粉尘。熔融挤出和涂布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真空喷淋+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破碎系统产生的粉尘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30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依托二期项目生产车间的真空喷淋+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须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过滤器滤芯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循环冷冻水排水、真空喷淋水排水、除盐水排水,依托厂内原有厌氧+好氧生化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60%回用,40%排入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限值要求,pH值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

3、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须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铸片工序产生的机头料和切边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通过破碎、再造粒回用于厂内生产;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出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统一清运。UV光催化设备产生的UV灯管属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处理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2、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PBS类生物可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和功能性聚酯(PET)研发试验装置项目

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内

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占地面积2261m2,属于扩建项目,建设年产3.3万吨PBS类生物可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同时为改进现有PET产品的性能,在现有BOPET(X线)东侧投资1400万元建设PET研发装置,用于研发新型PET产品,年产约2500吨PET改性产品。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36万元。

(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营口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有PBS装置真空系统尾气、PET装置尾气(真空系统尾气和EG蒸馏回收尾气)、热媒炉烟气、投料系统粉尘以及罐区有机废气。

PBS装置产生的四氢呋喃和非甲烷总烃采用喷淋+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系统产生的少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罐区有机废气依托原有的氮封+淋洗设施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PET装置尾气采用喷淋+热媒炉焚烧进行处理;热媒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氧燃烧后,烟气经10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6焚烧设施SO2、NOX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艺加热炉)和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300kg/h)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设备阀门、管道连接、催化剂配制、废水转移过程以及物料液封槽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EG蒸馏回收装置的工艺废水、酯化废水、THF回收装置外排废水、真空尾气洗涤废水、过滤器清洗废水及废酸液等高浓度废水依托厂内原有污水处理站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经厌氧处理后与装置区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脱盐水系统及低温水系统排水等一般废水混合进行好氧处理,再进入中水回用设施,处理后60%回用于生产,40%外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厂区废水排放口乙醛排放浓度须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须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其他各项污染物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3、噪声

噪声主要来自风机、各类泵及切粒机等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须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过滤器清洗产生的废碱液、四氢呋喃回收装置产生釜底精馏废液、废机油、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废碱液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釜底精馏废液送入热媒炉焚烧;废机油和废UV灯管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PET和PBAT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浆块+超长+落地+取样+低聚物等废渣,成分主要为低聚物,外卖回收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定期送填埋场填埋处理;固废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布2013年)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统一清运。

3、中丝辽宁液体化学品物流项目(新增柴油添加剂项目)

营口港仙人岛港区

中丝营口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营口港仙人岛港区,占地面积163918m2,此前《中丝辽宁液体化学品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批复并验收,项目利用现有中丝辽宁液体化学品物流项目中已批复的储罐,减少辛醇和邻甲苯胺的周转量15万吨/年,增加柴油添加剂15万吨/年。总投资为5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万元。

(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项目不新建场地,不新增储罐。

(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小呼吸和装车作业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依托现有项目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为98%以上,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对应的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限值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储罐的阀门、连接管线、泵等泄漏挥发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1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和附录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油罐清洗废水,收集后经污水管道输送至仙人岛港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须满足仙人岛港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污水水质标准要求。

3、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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