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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0年11月16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仙人岛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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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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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01116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1116日-202011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776061

传 真:0417-6776061

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 编: 115002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辽宁海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储运罐区项目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辽宁海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营口瑞丰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新建35座储罐,总库容为40.5万立方米,利用厂区现有的办公楼、休息楼以及45000立方米的储罐。全厂共39座储罐(4座利旧),罐区总库容为42.5万立方米,同时配套新建1座事故水池、1座雨水监控池、1座泡沫站、1座含油污水收集池、1座控制室、1座配电室以及其他配套火警报警系统等公辅设施。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周转有机热载体 10万吨,基质沥青50万吨,蜡油20万吨,船燃油135万吨。项目总投资为4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14万元。

 

(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装卸、储罐呼吸、清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苯并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的标准限值;基质沥青加热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标准限值。

2、废水:

按照报告书要求建设雨污切换装置的“雨污分流”排污系统。罐区初期雨水、储罐清洗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泵送至厂区东南侧的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已建成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以上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要求。

3、噪声

罐区内各类输送泵运转产生的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须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清罐产生的罐底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统一清运,一般固废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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