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0年12月1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776061
传 真:0417-6776061
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 编: 115002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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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万吨/年正已烷项目 |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
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营口瑞丰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2016年取得《营口恒洋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材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因此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新建一套年处理能力为2万吨/年的正己烷生产装置,年产正己烷6624t/a,石油醚7351t/a,6#溶剂油6086t/a。项目总投资为5057.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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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严格生产全过程,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须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正己烷、环己烷、苯须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界)、苯、颗粒物须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房外)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界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体制。生产废水为设备和车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后排至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石油类须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厂区出水水质,其他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 3、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压缩机、泵等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须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废保护剂、废脱硫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储存、收集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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