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1年2月8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776061
传 真:0417-6776061
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 编: 115002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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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变更货种(新增稀释沥青和沥青混合物)项目 |
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
营口港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 |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营口港仙人岛港区,主要为货种变更,在原有货种基础上新增稀释沥青和沥青混合物,依托原有30万吨级原油码头和2#-3#泊位进行装卸工作,依托原有项目中船舶、泊位、装卸台、输送管线、后方罐区,不涉及泊位的改造施工,不新增岸线。削减原有货种原油的吞吐量,因此本项目实施后,码头总吞吐量不变,仍为1950万吨/年。 |
(一)、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项目属于周转物资的替换,不涉及土建施工。 (二)、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有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芘,储罐全部为双盘外浮顶罐,封密系统采用一次密封+二次密封的结构,减少挥发损耗,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沥青烟、苯并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按照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要求,逐步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制定VOCs治理方案,逐步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 2、固废 由于本项目利用现有储罐及周转设施,不新增储罐清洗频次,变更货种稀释沥青和沥青混合物与原油的性质差异不大,因此无新增固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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