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仙人岛应急环保局关于2025年7月16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16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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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 编:115225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口大正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
营口大正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沈阳嘉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利用原有厂房,不新增建筑面积。将填充母料车间现有3条改性料生产线和4条色母料生产线改造为6条塑料填充母料生产线,塑料袋车间1条塑料袋生产线新增印刷机、造粒机、螺杆挤出机等设备,同时改造全厂环保设施。改建后全厂产能为填充母料13000t/a、塑料袋2000t/a。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5万元。 |
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 1、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填充母料车间投料、连续密炼、密炼、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0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塑料袋车间吹膜、印刷、挤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塑料袋车间制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塑料袋车间、填充母料车间集气罩未捕集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通过车间沉降、定期通风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扬尘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中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TA004)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规定。 2、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用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3、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口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入污水处理厂标准,PH、动植物油值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固废 废包装袋、废模具头、废滤网、废布袋、除尘灰、落地灰,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处外售综合利用;填充母料挤出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塑料袋生产线吹膜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和塑料袋生产线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经挤出、造粒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以上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及机油桶、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水性油墨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